(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104号)
为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原文化和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南和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提高全民文化自觉和文化自豪感,促进全社会的文化认同,扩大包括中原文明在内的中华文明的宣传和影响。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履行,促进国际、国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申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大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申请列入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含酿造、铸造、烧制、食品烹饪等)、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三、申报标准
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一)具体评审标准
1.具有展现中原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和维系中原文明乃至中华文明传承性的重要作用。
2.扎根于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5.具有见证中原文明、中华文明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申报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2.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3.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四、申报主体
(一)河南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二)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后,可联合申报。
五、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建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六)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七)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八)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六、管理和监督
(一)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二)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三)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中,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
附件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职责和成员
一、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拟定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计划,审定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